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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时间:2016-09-01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办法》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违反相关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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